小区物业是否有权利在小区空地处修建电动车棚?

如题所述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小区公共区域修建建筑物。经过业主大会和规划部门同意可以实施。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 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关系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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