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效力。
《保险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扩展资料:
《保险法》相关法条:
第四十三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法》
没有法律效力,是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后的意思表示,具有合同属性。
法官表示,保险定损单应属意向性协议,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受害人、维修企业根据事故车辆毁损程度,就车辆维修地点、项目、方式和费用等内容,通过平等协商后的意思表示,具有合同属性。
但保险定损往往发生在事故车辆实际维修之前,而实际维修费可能高于或低于定损金额,具有不确定性,属意向性协议。保险公司承担超出的费用更为合理。
实践中,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若由其对事故车辆单方定损,并以此约束受害人,往往会有失公允,若有受损方参与并达成合意,应由利害关系人签字(盖章)确认。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要求赔偿维修费,实际上是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按市场价格应允许其存在合理差异。当实际维修的合理费用适度高于定损金额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该笔增加的费用,亦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扩展资料: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某保险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泾县营销部车物查勘定损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多家单位回扣、礼金等财物价值共计14106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其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作出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事故车辆定损与实际维修费用不符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利用职务便利收回扣 保险公司定损员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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