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部颁发的《乡镇供水水价核订原则(试行)》第五条,乡镇供水中的生产经营性水价的利润按当地(县、市)前3年工业企业平均资金利润率确定。非生产经营性用水的价格水平应低于生产经营性用水的价格水平。
国家水费收取标准根据不同的用水目的,水费也相应的不同。水费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国家规定的水费价格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2.80元/立方米;
2、行政事业用水:3.90元/立方米;
3、工商业用水:4.10元/立方米;
4、宾馆、饭店、餐饮业等用水:4.60元/立方米;
5、洗浴业用水:60元/立方米;
6、洗车业、纯净水用水:40元/立方米;
7、农赔水:0.6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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