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规定不能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吗?

退休教师

关于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原试点中已达到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工作人员
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
政策建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 〔2015〕68号)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改革的实施范围要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规定相适应,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省郑州市、信阳市等有关县(区)级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2000-2004年之间,已开始全国示范试点养老保险,至今已实施运行超过15年。
为此,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原试点中已达到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工作人员,不宜再区分“编制内”与“编制外”两种类型,从“尊重事实、有利工作、新旧衔接”角度,建议应统一认定为“在职编制内”,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省人社厅应会商省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出台相应顶层细化设计文件,落实上述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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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22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本条规定了参保人无论曾在多少个地方就业参保缴费,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将确定一个唯一的待遇领取地,并由其统一支付基本养老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目前重复领取养老金的现象是存在的,但是已有案例表明若发现有重复领取的会先停发,跟参保人本人协商之后确定只能领取一份之后再重新发放。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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