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 委会和法院、检察院之间是上下级的行政关系吗?

如题所述

三者不具有行政关系。

从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表述上看,
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下级人民法院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宪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宪法》第132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从对哪一个机关负责来看,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宪法》第128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宪法》第133条)。

从有关司法人员的选举、任免程序看来,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罢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在任期内,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撤换院长,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第10条、第35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罢免,但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22、23、24、25、26条)追问

也就是说,最高两院只是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而不是行政领导,对吧?

追答

是这个意思,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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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7-0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民间有时被过度简称为“人大常委会”,这样的称呼会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相混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有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为5年;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个专业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监督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所以按照相关的职权情况,不是上下级的行政关系。
第2个回答  2015-06-19
人大是权利机关、立法机关,法院检察院是司法机关,他们不是上下级的行政关系。
第3个回答  2015-03-20
三者不具有行政关系。
第4个回答  2015-03-20
司法独立,不是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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