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通俗点的解释,知道的大人请指点下!
我是指店铺的转租与转让。转租与转让之后,转让方(甲方),顶让方(乙方),房东(丙方)三者之间存在怎样的合同关系?我们需要签定什么合同与协议?本人这方面小白,知道的大人请尽量详细点的指导一下,本人不胜感激!
出租是将自己的财产出租与承租人的行为;转租是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将承租的租赁物转租与第三人的行为;转让是将自己的财产以有价、无偿的方式将权利转让与他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定义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六条 续租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基本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基本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租赁物的维修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租凭物的保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包括很多方式,比如以联营、承包经营和合作经营等名义,将承租房屋交付给他人使用并获得租金性质的保底收益的,均为房屋转租形式。
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张保刚律师
擅长:公司法务
刘勇律师
擅长:损害赔偿
王莉律师
擅长:劳动工伤
陈娜律师
擅长:税务合规
朱哲雨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
李昌锁律师
擅长:经济纠纷
李金杏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
查
看
更
多
转租赁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入资产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
转让就是把自己的东西或合法利益或权利让给他人,有产权、债权、资产、股权、营业、著作权、知识产权转让、经营权、租赁权等等。
出租就是收取一定的租金,供别人定时使用某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