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上班时间下班时间以及休息时间

我们公司是个挺大的公司。天津波音做飞机的。每天8小时工作 休周6周日这是正常的。然后现在公司周一到周五下班后要求加班2-3小时。周六周日不加班因为周六日是双倍工资。可是最可气的是它着急出零件让人们周六上班算倒休,让周一休息。 这都合法吗? 问题1 上完8小时我有权利不加班吗? 问题二 周六这样上班然后算倒休合法吗?我能拒绝吗?要是大型企业都这么干我们日历的周六周日有什么用呐?还多希望哥哥姐姐回答一下.

如果是单位有紧急任务需要每天加班,并按150%支付了加班费是不违法的。周六加班调休是允许的。劳动者的权利主要是保证获得足额的加班费,但上班时间主要还是看单位安排。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一般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确因工作需要的,也可执行每周工作6天,但每周工作总时间不应超过40小时,超过的部分应按规定发给加班费。根据《劳动法》第44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的有关规定,加班工资的支付可分为三种情况:
⑴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⑵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即周六和周日,实行六天工作制的指周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能在正常工作日安排与加班时间相等或多于加班时间的补休,可不再支付加班费。
⑶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法定节假日即使不班也是要按正常出勤计算工资的,而且也不充许通过补休的方式抵销加班支出。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给付在《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1项中有明确的规定,“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也就是说,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话,用人单位应按正常日工资的4倍给付劳动者报酬;法定节假日休假的,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
另外一个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年计薪天数是261天,折合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每个工作日(按8小时计算)的工资应为:月工资÷21.75天,而一些执行六天工作制的企业,通常是按月工资÷26天来计算的,这是明显错误的。正确的加班费计算方法是:月工资÷21.75天×加班天数×加班费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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