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甲类和乙类的区别
1、“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物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价格略高的药品。
2、“甲类目录”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3、使用“甲类目录”药品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乙类目录”的药品费用,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扩展资料:
对乙类目录中的药品,各地有15%的调整权。各地区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对乙类药品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是不分甲、乙类的,全部可以报销。
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抗疟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参考资料:医保甲类-百度百科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两类。
“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种价格低的药品。“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种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省级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我省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各地市无权调整甲乙类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率,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