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执法与委托执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根据、法定方式和法律后果三个方面。
1、法律根据不同:
授权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为依据。授权使原来并无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取得主体资格或使其原有的职权范围扩大,职权内容增加,这一切则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方可。
而委托执法虽也必须依法进行,不过这种“依法”不仅范围包括法律法规,还包括规章,而且还不如授权执法那样严格,只要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权限范围内,不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即可实施委托。
2、法定方式
授权执法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其方式一般由法律、法规直接授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而委托执法的方式则是行政主管部门以比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的。委托事项、范围、职权内容、委托时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等,都将在委托决定中以书面形式载明,且受托组织接受委托后不能再转委托。
3、法律后果
授权执法的法律后果使被授权的组织取得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成为法定的行政执法主体,使该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执法权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而委托执法则不会发生职权及职责的转移,被委托组织不可能因此而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只能以委托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行使执法权,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委托的组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一: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二:百度百科--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