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沈阳的,1992年受的工伤,2003年(实行工伤保险前)做的工伤鉴定,当时为8级,当时虽然感觉定级偏低,但由于按当时的<工伤保险条理>对老工伤什么待遇也没有(除了医疗费用外),就默认了。今年我的伤情变化(截肢),经重新鉴定为5级,我想向您咨询我现在的情况是否可以按《新的工伤保险条理》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者还可以享受那些待遇。
如果可以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话,是按什么时间的标准领取
现在能有什么待遇啊?
追答96年前的没有明确的待遇规定,你只能和单位商量能否安排轻工作。或参照《工伤保险条列》规定,退出劳动岗位,由单位按月适当的发给你一定的补助金。未经你本人同意,单位是无权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