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是2009年7月5日一起交通肇事案的受害者,已经死亡。于2009年9月份移交到山亭区检察院,2010年1月由山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到山亭区人民法院了,山亭区人民法院开了一次好像开玩笑一样的庭,我们到庭后,肇事者好像睡着了一样,歪坐在被告席上,法官问了他几遍,没有反应,法官便宣告延期再审。后来我到法庭去问案件,法官告诉我,已经退回到检察院做补充侦查,一个月后,也就是到2010年2月29日结束,到时无论如何给你一个答复,可是直到今日我也没得到他们满意的答复。我再去法院,法院告诉我办案人学习去了,我又等了一个月,现在都是2010年5月份了,补充侦查的时效超了,恢复审理的时效也超了,而肇事者也直到今日也没有负一点应负的责任,仍然逍遥法外,当我再去法院询问,法院干脆就不理睬我了。现在我的案子拖了整整一年了,请问,法院、检察院办理这样的案子有没有法律时限,如果有,是多少?哪里有规定?由于法院、检察院的不作为,致使被告有充足的时间转移财产,会给以后的民事赔偿带来不利影响,由于拖得时间太长,被告取保候审的时间也会加长,致使判决时刑期的相应减短,对受害者不利。我可不可以以此将法院、检察院列为被告?让他们和肇事者一起负法律责任?请懂法的朋友帮我解答一下,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