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凡合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正式在职人员(不包括临时工、短期工)或团体会员(以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团体除外)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或团体会员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10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再请教:如何理解条例中的75%?
该条款规定了参保人数的一个最低要求,可以全员投保,也可以按照这个最低要求部分投保。没有投保的人员是不享受这个保险待遇的。
追问谢谢,那我的理解,这个“团体”名不副实,不知道说的对不对
不过非常感谢你的及时回答!!
不客气!
“团体”并不等同于“全体”,团体保险是以团体为保障对象,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实际上是人身保险的一种承保方式,要实名投保,所以也是需要按实际参保人数来缴费,没有缴纳保费的人员当然不能享受保险待遇。
与团体保险保障责任比较相似的险种是雇主责任险,保障责任可以覆盖所有被雇佣员工在工作期间从事本职工作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此产生的职业病。但性质上不一样,雇主责任险属于责任险,是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
那请问如何理解团体一说?
追答100个花名就是一个团体,如果只交了100个人的钱,不可能保120人。而且这100人是指定的,如果发生意外的不是当初指定的人选之一,保险公司有权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