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工作 合约没有到期赔偿问题

人在新加坡做工,未满6个月,之前人事部说不要赔钱,让我写辞职信就可以了。可是不到一个星期,又说要得赔钱,是年薪的30%。可是我才不到6个月,这样的规定算不算不合法?
并且根据新加坡的法律,不到6个月,提前一星期通知公司就可以了。所以我的公司合约上写说必须提前2个月通知,否则要罚钱。这是不是也是不合情理的?
如果我先写一封信投诉他们,我再离开,不给他们钱。这样会进黑名单吗?因为已经提前通知他们了,这样可以吗?谢谢大家了

第1个回答  2011-08-09
“根据新加坡的法律,不到6个月,提前一星期通知公司就可以了”
不清楚你的这条法律是哪里来的,基本上离职的通知时间是以当初和公司签的合约为主,如果你的合约是要求2个月前通知,那么如果不是就是你违约,公司是有权向你索赔的。

另外如果你当初进公司是公司帮你办理的准证等等,那么如果你的合约有明文规定话,那么是有效的。如果你提前解约,这些费用是要还给公司的。

基本上可以这么说,公司给你的合同是绝对具有法律效益的,如果和合约上有出入的话,就算是不怎么合理的条约你投诉也没办法,不管你是投诉后走人还是直接走人,基本上你这样就走的话100%是要上黑名单的。
第2个回答  2011-08-11
这个跟国家的法律无关,主要看当时跟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怎么约束的。当然,如果该合同有特别违法的地方,合同无效
第3个回答  2011-08-03
主要看是否接受了其他机构的培训,如果有的赔偿培训费。追问

没有培训费,合同上只是说赔偿公司的什么名誉损失,人员流动之类的费用!所以这个合同算是违法吗?还有合同上面写说 不能给第3个人看,这是不是也是不合理的?

追答

如果这样,是可以不赔的。

追问

谢谢你,那这样的话 我是先投诉MOM了 再走人,还是直接都不用给公司说什么就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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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02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