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货物主要出口到美国等国家,但对方要求从香港转口到美国。运费要求我司陆运付至香港,其他运费美国支付,我想请教一下,1。这种贸易术语用FOB深圳合适吗,还是用CFR,因为我司签定的合同目的国是美国,我们从深圳走陆运到香港,然后转口到美国,我报关单运抵国填写为美国,指运港填写为香港,成交方式为FOB,合适吗。2。我司货物是用纸箱包装然后摆在塑料栈板上面的,想请问一下,报关单上,件数是填写纸箱数还是塑料栈板的数量,包装种类应该填写为纸箱,还是填写为其它(塑料栈板)。根据海关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写要求,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报关单“运抵国(地区)”栏目应填写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填运抵国美国,是对的,指运港应该填美国,还是香港呢。有中港类实际操作经验的人士烦请回答 一下,无相关经验者请不要随意回答,因为这是实际操作,可能会给我的报关工作带来工作风险,你们可以借鉴。因为我以前合同发票装箱单,把香港当做目的国来处理的,现在目的国更改为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