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有哪些限制

我国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有哪些限制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法人成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能力,是法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1.自然性质的限制(1)以生理存在为前提的人格权,例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身体自由权、肖像权等,法人不得享有,然而非以此为前提的人格权,例如名誉权、名称权,法人可以享有。(2)由血族团体关系所生的身份权,例如亲权、亲属权、配偶权,法人不得享有。(3)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继承权法人不得享有,而不以自然人身份为前提的受遗赠权等,法人则可以享有。2.规则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法律和行政命令的限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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