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客观归责原则”,对发挥刑法的谦抑性有什么

如题所述

客观归责的概念

犯罪是一个整体的过程,犯罪发生之后存在定罪和量刑的问题;定罪环节包括『不法』和『责任』的判断;『不法』指的是符合构成要件和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责任』指的是对不法具有非难可能性。

客观归责理论出现的场合,属于定罪环节中关于构成要件符合性(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两个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结果是否归责于行为。客观归责理论是德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客观归责的概念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客观归责,包含了事实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与随后的规范判断。即在结果犯(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犯罪)的场合,先判断侵害法益的结果(包括危险)与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得出肯定结论,那么再根据刑法规范,对行为与结果做出评价,判断该结果是否归责与行为。

    狭义的客观归责,是在确定了事实的因果关系的前提下,仅就结果的归属进行的判断。

    总结:广义的客观归责= 判断事实的因果关系+ 狭义的客观归责。

客观归责理论与刑法谦抑性的关系

客观归责理论的应用存在于司法活动的定罪环节,而如上所述,刑法谦抑性在司法环节的体现主要是罪刑法定原则,因此个人认为要探讨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看作是讨论客观归责理论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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