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困难家庭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写出家庭贫困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进行入户调查了解情况后,对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由本人将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加盖公章的个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送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进行调查审核后,对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办理贫困证明所需条件如下: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扶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