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是指增值额小于或等于扣除项目金额的20%。

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2)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及规定的费用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3)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

(4)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由税务机关参照评估价格确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即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以及在转让时交纳的有关税金。

扩展资料:

计算增值税时,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租金、利息、利润等各增值项目之和。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大体相当于国民收入部分,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此类型增值税的法定增值额等于理论增值额,从理论上讲,这是一种标准的增值税,但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以折旧方式分期转入产品价值部分因无法提供合法的外购凭证,不利于规范凭票扣税的计征方式。

(一)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等而支付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固定资产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因某些原因而不能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该专栏用于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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