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 财务管理

如题所述

临沂市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在第六章中详细展开。首先,第四十一条强调担保公司需建立完善的财务核算体系,遵循国家财务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报表,确保每月5日前向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监管分局及相关部门提交报表,以保证透明度和合规性。

对于符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试点条件的担保公司,如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申请纳入试点的企业,需通过当地经济贸易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成功列入试点的企业,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支持其业务发展。

第四十二条规定,担保资金需存入协议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以确保资金的安全与独立性。未使用的资金,担保公司可以委托银行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如国库券,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四十四条规定,担保公司的各项财务项目需规范管理。担保资金的收益来源主要包括担保费收入、存款利息和投资收益,这些收益将按照特定用途进行分配:业务费用用于保障日常运营;管理费用用于公司的行政管理和运营成本;提取准备金用于应对可能的风险;其他则可能涉及额外的收益分配或储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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