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五章 贷款抵押、质押和保证

如题所述

在遵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贷款的抵押、质押和保证条款有详细的规定。

对于以自用住房作为抵押的借款人,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并遵循《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抵押物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抵押双方需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夫妻双方或产权共有人需共同签字确认。抵押合同需符合《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要求。

抵押期间,借款人需妥善保管和维护抵押物,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进行再次抵押、转让等操作。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生效,至贷款清偿完毕时终止,合同终止后,抵押权需解除。

采用质押担保的借款人,只能以定期存款单和国家债券为质押物,出质人和质权人需签订符合《担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开始生效,直到贷款本息清偿完毕。

保证担保的借款人需有认可的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需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并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保证人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需具备足够的代偿能力。

如果借款人出现连续未偿还贷款、死亡或丧失偿债能力、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等规定中的情况,委托人和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质押物或抵押物。处分所得款项首先用于偿还贷款,不足部分可追偿借款人和保证人。

总之,贷款抵押、质押和保证的实施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贷款安全和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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