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机构不同:
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2、认定时间和次数不同: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3、监督和管理不同: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院(系)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贫困申请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