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一、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是什么
1、经常居住地认定标准:
(1)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证据问题有明确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二、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
经常居住地的证明如下: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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