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5-09-18
一、答案:ABCD。
二、分析:
“某商场销售的“三星”彩电只有韩文和英文说明书”违反《产品质量法》第27条(二)和(三)的规定,”某厂生产的火腿肠没有标明厂址”未标明厂址,“某产生产的香烟没有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缺少中文警示说明,“某厂生产的葡萄酒没有标明酒精度”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27条(三)的规定。
三、相关法律
《产品质量法》
第27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2个回答 2008-08-11
第十五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02
别去死抠...
基于一一般人的逻辑去推.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