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如下:
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并且的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
2、有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样必须符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