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交通事故车被交警扣了,现在事情解决了,去取车需要给停车费吗?

如题所述

不合理,是否合法有争议。
  你提的问题,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但始终得不到解决,为什么?一句话:老百姓算啥!
  一、普通老百姓的看法:
  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利用职权扣押肇事车辆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2012年1月1日生效的《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据此,车辆保管费用,也就是停车费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
  二、交管部门的看法:
  交管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不能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是行政案件,暂扣肇事车辆为了检验鉴定的需要和搜集证据的需要实施强制措施,肇事机动车车主有义务承担在该期间的车辆保管费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扣肇事机动车不适用《行政强制法》,故不能套用,应担依法收取停车保管费用。
  老百姓怎么办?起诉到法院?找政府?呵呵,法律是谁定的,这样一个影响全国广大老百姓利益的责任认定,居然没有任何权威的解释,小草民们,只能服从了。如果帮到你了,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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