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外企代表处A连续工作17年现在代表处关闭,我离退休还有4年2个月。如何经济补偿我?谢谢

让我去B工厂工作,A深圳和B东莞是C日本总部在国内的俩个分支机构。我拒绝去B,我离退休还有4年2个月。如何经济补偿我?谢谢

这个事情,首先与你还有多久退休是没有关系的,其次看你们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有约定你们的工作地点。如果合同上没有具体约定这个就比较扯,具体则要看仲裁如何判。
按劳动法第44条可以确定经济补偿金大概数额:连续工作17年,则是补17.5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或者18个月,具体看你是17年多多少,以半年为界限。
另外,因为这个公司没有对你辞退,是你自己不愿意去,属于协商解除,所以不存在双倍。
当然,如果这家企业HR经验非常丰富,也可以让你少拿或者拿不到,所以这个结果没出来,中间的可能性是不确定的。追问

谢谢
劳动合同有具体工作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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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8-20
单位关闭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属于劳动合同的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你在该单位满17年不满17.5年的工龄支付你17.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满17.5年不满18年就是18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基数按照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你的月平均应发工资计算。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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