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动员委员会成立时间

如题所述

1994年1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成立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委员会是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主管全国国防动员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军队四总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和计生委、国资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计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贯彻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组织实施国家国防动员工作;协调国防动员工作中经济与军事、军队与政府、人力与物力之间的关系,以增强国防实力,提高平战转换能力。
1994年1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成立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是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主管全国国防动员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军队四总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贯彻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组织实施国家国防动员工作;协调国防动员工作中经济与军事、军队与政府、人力与物力之间的关系,以增强国防实力,提高平战转换能力。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
2、组织拟订国防动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措施。
3、组织编制国防动员规划、计划。
4、检查监督国防动员法规的实施和国防动员计划的执行。
5、协调军事、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大国防动员工作。
6、组织领导全国的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国防教育工作。
7、行使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的其他职权 。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能力。
第四条 国防动员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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