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哪几个等级?

如题所述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还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划分不同级别的保护区应当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不同级别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采取不同的保护管理措施。

1.按照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及取水工程建设情况,确定地表水源地的具体位置。在地表饮用水源地和工业集中取水水源地设立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应包括地表水源地的设计蓄水水域、主要汇流河道、沿岸陆域及汇水区域的耕地、林地等。

2.地表水源地主要水体应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相应标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应符合Ⅱ类水质以上标准;农业供水水源地应符合Ⅴ类水质以上标准;工业供水水源地应符合Ⅳ类水质以上标准。

3.批准的一级、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设置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4.在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三)建设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四)非法采矿、毁林开荒、破坏植被;   

(五)使用炸药、高残留农药及其他有毒物质;   

(六)堆放、存储、填埋或者向水体倾倒废渣、垃圾、污染物;   

(七)对水体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

5.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除进行水利工程建设和保护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建设项目外,禁止任何污染水体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各类活动。

扩展资料:

除了《水污染防治法》第56~63条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对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具体规定: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对于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具体规定: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立墓地。

二级保护区内: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水源地保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饮用水水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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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01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饮用水源地,按照不同水域特点和防护要求,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饮用水源保护区;具体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4-16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备用的和规划的)都应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GB 3838-2002 中的Ⅱ类标准,且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GB 3838-2002 中的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GB/T14848 中的Ⅲ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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