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1-10-10
一月份上的保险应该从一月份开始扣,因为正常的保险都是缴费24小时后生效,当月起保,自然保费要从第一个开始扣除,避免出险后因保费未缴纳成功而无法报销,如果是新参保,本年内可以补收。
社保一般都是当月交当月的
社保通常都会在每个月的10号之前进行统筹。先由公司支付,之后再在发工资的时候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
例:比如说,你一月份的社保费用,公司通常都会在一月份帮你向社保局支付,然后等到二月初发放你一月份的工资的时候,再从中扣除你一月份个人应缴的社保费用。所以社保虽然是当月交当月,但员工一般得等到下个月发上月工资的时候,才会知道上月扣除的社保费用。
社保是先由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所以社保是在本月缴纳上个月的。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以避免出险后保费未缴纳成功无法进行报销。
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
1、财产保险补偿:
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补偿。
通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
这种补偿既包括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补偿,还包括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
2、人身保险给付:
人身保险的保险数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后确定的。
1)损失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对受益人进行补偿。其含义为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受益人不能因保险金的给付获得额外利益。一般来说,财产保险遵循该原则,但是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价值难以估计,所以人身保险并不适用该原则,但亦有学者认为健康险的医疗费用亦应遵循,否则有不当得利之嫌。
2)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近因是保险标的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而并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赔偿,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