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没有跟老板签定合同,工资为每月七百元,十四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工作了几个月后,向老板提出按法定工作时间的八小时以外支付我的加班费,也就是说我每天上班都超了法定工作时间六小时,那么,我向老板提出加这每天六小时的加班费合理么?按劳动法最低加班费每小时又得加多少钱?跟老板交涉过,他说可以给加班工资,但基本工资七百元要降成580元.另外, 我每月只能休息两天,法定节假日都没有休息,连过春节都只休息一天.这些又该如何计算?店里还规定,五分钟内不计算.迟到一分钟扣一元钱.
补充一下,老板扣了我们半个月的工资作为押金,还得另外支付一百元的工作服押金。请大家帮我分析一下这些有几条违背了劳动法?谢谢!
我们这里是广东梅州地区!
我是本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