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4-01-11
近些年来,我国很多地方检察机关为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总结以往司法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基础上,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通过发放问卷、与公检法机关人员座谈、观看已和解案件录像、会见已和解案件当事人等多种形式,开展了对刑事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积极探索和试验。[1] 这些探索和试验将当事人和解程序成功引入了公诉案件的办理中,总体上收到了较好的实际效果。但由于当时法律并没有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检察机关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上存在不同认识,在具体办理案件和解时在适用案件范围和条件、标准等方面存在不一致的问题。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案的第108项,以专章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如何运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我国的当事人和解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必将推动和促进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关系的修复和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 所谓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是指在公诉案件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并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后,被害人自愿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解的,国家专门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从宽处罚的一种处理案件的特别程序。2012年第二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五编特别程序的第2章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虽然只有3条,但对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范围、和解的条件、和解的程序和法律效力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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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明确,对于规范我国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保证刑事和解案件的处理效果,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1.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范围 根据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两类公诉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1)因民间纠纷引起, 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该条还对适用和解的例外做出了规定,即符合上述和解案件范围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2.当事人和解的条件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和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3)被害人自愿和解。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当事人和解的程序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和解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由双方当事人提出和解;(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4)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制作和解协议书。4.当事人和解的法律效力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根据该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不同的机关作出不同的处理,对当事人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1)在侦查阶段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2)在起诉阶段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3)在审判阶段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确立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的意义 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创立和推行,就是在传统刑法一味地强调惩罚之外增加了一种更为经济、更有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2] 我国在立法上确立刑事和解程序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我国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我国确立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 就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出现的。可以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是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产生的根本的、直接的理论基础。在我国传统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强调国家追诉主义和追求实体上的真实主义,公诉案件不得和解。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提出之后,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开始广泛关注和探索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问题。之所以会出现如此状况,是因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要求以多元方式解决社会矛盾, 这从根本上为刑事和解提供了理论支持。而刑事和解所体现的实现社会安定、解决矛盾、修复关系及解决案件方式的多元性,恰好契合了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要求。实践证明,通过对部分刑事案件的“有限私了”,能够在提高司法效率和构建和谐司法环境方面收到显著的社会效果。 [3] 2.能够实现诉讼分流,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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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1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诉法第5编第2章第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他们互相协商,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的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