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在校被同学扎坏眼睛的责任赔付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有侵权责任人的赔偿时,仅能针对侵权人:如A 被 B伤 那么B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学校无过错的 ,不承担责任 ,但什么情况下 ,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呢? 补充责任: 指在第一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负补充责任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的责任。A被 B伤 B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损害, 这时 ,学校补充赔偿 ,再如 B 杳无音信 ,找不到了 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 , 并非在学校出的事 学校就一定要赔偿, 因为这种说法 ,法律上叫做 :无过错责任 ,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如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民用核设施泄露 但是学校的赔偿范围 仅限于过错责任 所以 在没有过错的前提下, 是不用赔偿的, 而且, 就算有过错 ,承担的也是补充责任 ,而非连带责任 ,试想 一个人打了你, 打的人不用赔偿 反而让学校赔偿, 赔偿后, 打人者难道就可以免除责任? 所以说 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打伤了 应当由打人者的家长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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