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回避最新规定解读

如题所述

      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会有这样的疑惑:是否有亲属关系的人不能在同一单位、同一部门任职或工作?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其配偶、子女等近亲属是否可以在其管辖的部门工作?干部在本人成长地的哪些部门担任领导成员需要回避?
      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亲属回避”即“四种亲属关系”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三种类型”的职务。
四种亲属关系
      01夫妻关系;
      02直系血亲;
      0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04近姻亲。
三种类型的职务
      01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
      02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
      03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地域回避”: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六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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