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后事业单位的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应予开除吗?

杨某是原商务系统商务技校的老师,非党员。2002年左右单位改制,自负盈亏,人事关系由人局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单位或个人缴纳事业人员待遇的养老保险,改制文件中有“单位改制后,人员性质不变。”2016年,杨某因重婚罪被判实刑9个月。问原单位商务局可否对其作出开除处分?

可以给予降低等级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免于刑事处分,是构成犯罪,因为具有情节显著轻微、自首等法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照法律规定免除刑事处罚。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其已经构成犯罪,必然是严重的违纪行为,有关机关应当给予其行政处分,对其进行降低岗位等级符合法律规定,且属于较轻的处罚。人社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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