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信上写明了辞职原因,但是公司要求把原因改成个人原因,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
1、这样更改之后后续有其他事情,自己是需要承担部分责任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解除劳动合同的步骤根据不同的情况,通常有如下情况:
(1)协商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员工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达成一致: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3)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还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后,劳动合同按双方约定解除。
是的,因为工作量是她自己加的,但是现在她讲是我自己要辞职,所以要写个人原因,对于这种情况,有什么法律或者其他的依据可以保护我自己的合法权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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