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赔偿款应该怎样分配

我们村的土地被一大型企业征收了一部分,已经支付了赔偿费。但是村子里面在发放赔偿款办法让我们迷惑不解:不是按照土地承包人承包的土地多少来发放款项,而是安照承包人家的人头数目来发放。比方说:承包人承包土地时,家里面是6个人,但由于家里人口减少3人,(有去世的,有考学走的,有出嫁的),只发放三个人的赔偿款(但是承包合同上一直是
6个人的土地)。而有些当年承包土的人,在土地被征用前(或者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不承包土地了,也发放赔偿款给他们。
请问这种分配赔偿款的方法对吗?是不是违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不是违反了土地赔偿法的规定?应该怎么样分配该款项?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8-20

如果国家所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需要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的补偿款,然后由村民小组将补偿费分配给所有村民。在村集体经济组中的所有村民,只要是属于该村村民都有理由分。

分配原则:

(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土地补偿费虽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程序即应当有本村过半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

但如果被征用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相应土地给其承包或者对其丧失承包经营权进行进行补偿即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

扩展资料:

征收土地政策规定

土地征收新政策规定征地补偿明细: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3)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补偿款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11-21
导读:村里征地了,征地补偿款该怎么分配?是分配承包地的农户?还是在全村范围内平均分配?由村委会决定分配?还是由村民小组决定分配?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村民小组有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尽在本案一网打尽。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某村第四村民小组与村委会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
承办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被告
案情经过
2016年因北京至沈阳客运专线阜新北牵引站建设项目用地,国务院批准征收原告村该村第四村民小组范围内集体土地3.7267公顷(折合约56亩),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户全部为第四村民小组的村民,经国土资源局公告,在国家批准征地后,土地补偿标准每亩地增加了8000元/亩,变为58000元/亩。
关于这增加的8000元/亩补偿,村内出现两种意见,第四村民小组的村民认为,应当属于第四村民小组,因为该块土地属于第四村民小组、土地也由第四村民小组的村民承包经营;但其他几个村民小组认为,应当在全村范围内统一平均分配,为此双方闹到的不可开交,都到政府信访,区政府经过研究,决定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决定。

第四村民小组对这个决定不服,本该属于自己小组的补偿款为何要全村平均分配?还有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那就是第四村民小组还有很多尚未征收的土地,如果这一次这样分了,以后再征收也是在全村范围内内平均分配,那岂不是把第四村民小组村民的权益全部给平均分配了吗?第四村民小组的村民越想越怕,决定委托律师维护权益。
万典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件事就是立刻向镇政府、村委会、区政府等单位发律师函,要求将钱分配给第四小组并且停止支付补偿款。
法院驳回起诉,村民小组有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阜新市细河区作出(2017)辽0911民初1234号民事裁定,以“原告不具有诉讼资格为由”驳回了起诉,理由是第四村民小组不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第四村民小组的村民看到裁定书后非常沮丧,好像一点希望也没有了。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中“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村民小组由村委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成立合法,拥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符合“其他组织”的要求,具备了诉讼主体资格条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法律既然赋予村民小组有发包的权利,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相对应,其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行为的义务。
因此,本案第四村民小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一、撤销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911民初1234号民事裁定;
陷入绝望的第四村民小组村民再次看到了希望。

再次被驳回起诉,征地补偿款分配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再次被驳回大大出乎村民小组村民的意外,怎么尽想着法驳回起诉呢?这个案子到底能不能打赢?村民小组的村民再次陷入迷茫!
随后第四小组继续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再次采纳了万典律师的观点,裁定如下:
二、本案指令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虽然再次撤销了细河区法院的错误裁定,但第四村民小组的村民心里还是七上八下,感觉前途并不平坦。

案件发回到细河区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庭审中,王卫洲律师提出了以下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1986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实施的办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小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单位所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因生产大队现在延续为村委会、生产队现在延续为村民小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以及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的复函,可以明确征收村民小组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原第四生产队在农村土地承包制实行之后,变更为第四村民小组,其属于根据原第四生产队延续下来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第四村民小组系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其与其他村民小组属于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各村民小组与村委会的土地等财产也是相互独立的,属于村集体的由村委会经营管理,属于小组集体的,由各小组经营管理,国家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补偿款,分别属于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征收第四村民小组的土地其补偿款自然属于第四村民小组。
《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六个不准”,即: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获得相应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的资格;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假借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对56亩土地新增8000元/亩征地补偿款属于对原告村组被征土地补偿款的调整,仍然属于原告。
本次北京至沈阳客运专线阜新北牵引站建设项目征地该村第四村民小组的3.7267公顷(折合约56亩),因2015年签订的协议系按照2010年的补偿标准(50000元/亩),后2016年批准征地时细河区人民政府按照2016年征地补偿标准调整为58000元/亩,这增加的8000元/亩实际上是对原被征地土地补偿价格的调整,其补偿对象系原被征地农民。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由于对法律、对集体经济组织关系的理解错误,以村民表决的方式决定对原告小组的3.7267公顷(折合约56亩)土地新增8000元/亩征地补偿款进行平均分配,明显错误,侵犯了原告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
第四村民小组村民纠结了多年的面孔终于露出了一丝笑容,但是村委会并不甘心失败,听说正在紧锣密鼓的准备上诉。
村委会上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集体土地征的征地补偿款,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但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 以及各省的规定,均明确征地补偿款应当主要补偿给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留一部分在集体,一般的比例被征地农民80%,集体20%,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决定将20%在全村范围内分配或者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等,80%要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具体的比例由各省规定)。
本案是一个高度敏感的案件,因为当地历来一直是由村委会决定开会决定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一旦被推翻,就意味着以往的多年一直实施的模式是错误的、甚至是违法的,以后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模式就得改变,这牵涉着某村未被征地的农民、被征地农民、村委会、村民小组多个方面的利益和秩序,甚至影响着其他村子的补偿分配问题,但是万典律师认为不管什么样的理由和惯例,都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能因为一些地方干部不懂法就将错就错,相反应该及早的纠正这种错误,早日把这些不合法、不合理的习惯予以纠正,把征地补偿款分配这个问题纳入合法的轨道,要通过诉讼、通过判决让个别不懂法、不知法的基层干部正确的理解法律、正确的实施征地补偿分配工作,这是本案最大的典型意义。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4
赔偿款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它有四个部分构成:
1、征地补偿费:由于土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以赔偿款也归村所有。具体如何管理、使用、分配,应该由村民大会决定。按照在册农业人口进行分配,也是一种较通行的做法。因为承包户只享有所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以及在承包时间以内该土地的收益权。既然该土地被征收后已不属于你家承包,当然不能根据承包面积来分配。所以,这种分配方式本身是不违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因为在分配前你已经因为征地而失去了土地承包权。而真正涉嫌影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合法地位的,是征地行为。
2、青苗费:这个简单,主要和你家的承包面积以及种植的作物有关;
3、地面附着物补偿费:这个也好理解,如果你为改善种植条件而进行了一定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话,就应该获得补偿。
4、人员安置费:农民失去土地后的生活补偿,可以是货币方式,也可以采用生活保险形式,以后者为主,也与家庭农业人口有关系。

其中2、3、4基本是在征地时直接补偿到户的(当然也有不是这样的地方),我估计你说的是第一项款子,应该说肯定有2/3以上村民签字通过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8-07-27

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能否得以保证,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2)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详情
    官方服务
      官方网站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