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规范编辑信息

如题所述

全国病历管理专业委员会在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的指导下,协同全国病历质量监控委员会,历经四个阶段,共同编纂了全国统一的《病历书写规范》及评扣分标准(试行稿)。

首先,以北京三级医院评审标准为模板,结合部分省市的规范,起草了《病历书写规范》(讨论稿)第一版。在2000年第四季度,由40余位病历质量监控专家在北京进行了两次深入讨论和修改。

第二阶段,2001年5月,全国病历质量监控委员会筹备会在京召开,20多位专家对讨论稿进行了全面审议,结合会议和省市反馈的意见,形成了《病历书写规范》(讨论稿)第二稿。

第三阶段,2001年11月,上海的全国病历质量监控委员会成立大会上,再次对《规范》进行了大规模讨论和修改,删除了难以执行的部分,增加了严格的单项否决条款,最终形成了《病历书写规范》(试行稿)。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对北京市五家大医院的试点评审显示,使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效果良好,得到了专家的肯定。为此,全国病历质量监控委员会在京专家进行了两次详细讨论,并参考了相关专家意见,于2002年9月修订并通过了《病历书写规范》及评分标准(试行稿),最终在2003年1月完成修订定稿。

此《病历书写规范》(试行稿)适用于全国具有医疗、教育、研究任务的医院,作为培养年轻医师、医院评审和评优的参考标准。各省市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更符合本地区特色的病历书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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