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籽油》、《葵花籽油》、《油茶籽油》、《玉米油》、《米糠油》这五项食用植物油的国家标准,已于2003年5月14日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批准,并将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1. 标准制修订的主要内容
1.1 规范名词术语
根据《化工标准名词术语》的规定,对专业名词术语进行了统一规范和定义。以下是对文本中名词术语的逐一阐述。
1.2 明确强制性条文
本次修订的标准主要采用了条文强制的形式。强制性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2.1 限定食用油中的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等指标
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这3项指标既是加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指标,也是产品的卫生安全限制指标。它们的高低不仅反映了加工工艺的控制、产品品质的状况,还反映了油脂的分解速度和氧化、劣变情况。这些指标过高都对人体的健康有害。
1.2.2 限定食用油质量的基础等级指标
对第四个等级的压榨成品油和第四个等级的浸出成品油的各项指标进行了强制规定。这是对食用植物油产品的最低质量要求,旨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同时避免低质量产品对消费者健康的不利影响。
1.2.3 增加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条款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用转基因油料加工的原油、成品油、压榨油,浸出法加工的原油、成品油和原料原产国等都必须分别用“转基因”、“压榨”、“浸出”、原料原产“国名”等字样在标签中标识。
1.3 重新明确产品分类的等级
根据产品的用途、加工工艺和质量要求的不同,将油脂产品分为原油和成品油,成品油又分为压榨成品油和浸出成品油。原油即指未经精炼等工艺处理的油脂(又称毛油),不能直接用于人类食用,只能作为成品油的原料。增加原油这个类别,使原油在进行贸易时有章可循,同时也防止将原油直接投放市场,严重危害消费者的健康。成品油则是经过精练加工达到了食用标准的油脂产品。压榨成品油是指用机械挤压方法提取原油加工的成品油;浸出成品油是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溶剂,采用浸出方法提取的原油加工的成品油。成品油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质量等级,分别相当于原来的色拉油、高级烹调油、一级油、二级油。
1.4 对部分质量指标进行了调整
油脂的质量要求包括4个方面:特征指标、质量指标、卫生指标、其他(掺伪试验)。
1.4.1 特征指标
特征指标中的项目和指标值的设定,等同采用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这样既有利于与国际标准接轨,也为植物油掺伪试验提供参考。
1.4.2 质量指标
增加了“过氧化值”和“溶剂残留量”两项指标。这两项指标既是卫生指标又是质量控制指标,也是衡量油脂加工工艺及设备的重要参数,可以更全面地反映油脂产品的质量。原油“质量指标”中共设6个项目,包括气味、滋味、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成品油分为四个等级“质量指标”中共设12个项目,包括:色泽,气味、滋味,透明度,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值,过氧化值,加热试验,含皂量,烟点,冷冻实验和溶剂残留量。
1.4.3 卫生指标
执行GB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和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1.4.4 其他
注明不得混有其他食用油或非食用油外,也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
1.5 标签
本次标准强调了标签的重要性,除应遵循GB7718的规定外,特别规定了转基因、压榨、浸出产品和原料产国必须标识,以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 五个标准的质量指标内容
注:1.划有“—”者不做检测。压榨油和一、二级浸出油的溶剂残留量检出值小于10mg/kg时,视为未检出。
2.黑体部分指标强制。
2.1 棉籽油
GB1537-2003
表1 棉籽原油质量标准
项目 质量指标
气味、滋味 具有棉籽原油固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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