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靠本市配偶落户申请条件: 1. 配偶上海户口+结婚满10周年+年满35周岁
2. 硕士学历+配偶上海户口+结婚满10周年+年满35周岁
3. 配偶为上海户口残疾人+结婚满5年
4. 配偶上海户口+少数民族+结婚满7年
5. 配偶上海户口+华侨+结婚满7年
6. 配偶上海户口+支内、知青+结婚满5年
7. 丧偶上海户口+上海户口子女
需要提供的申请人申报书面材料: 1、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载有产权份额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公证部门公证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房屋凭证。
2、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
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3、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4、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5、
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提供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6、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1)《婚姻状况承诺书》;
(2)《结婚证》;
(3) 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4) 婚姻、生育事实存疑的,还需提供婚姻登记原始档案复印件。
7、
随迁子女的出生凭证: (1)《出生医学证明》;
(2)随迁被投靠人亲生子女,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与被投靠人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3)随迁被投靠人继子女,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与申请人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8、
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材料: 下列四类人员填写《婚姻及生育状况承诺书》:
1)未生育子女;
2)仅生育一胎子女;
3)共生育两胎子女,第一胎仅生育一个子女,第二胎子女出生在2016年1月1日(含)后;
4)共生育三个子女,第二个子女出生在2016年1月1日(含)后,第三个子女出生在2021年5月31日(含)后。
上述四类之外的其他情况应当提供所有子女准生证明或户籍地县级以上卫健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
9、
申请人户籍地无业凭证或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1)户籍地无业凭证是指上海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或者户籍地县级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缴纳或个人灵活就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
2)退休凭证是指《退(离)休证》等证明退休的材料。
10、
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身份证明材料 1)夫妻一方系归侨的,提供夫妻一方户籍地区(县)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归侨证》;
2)夫妻一方系归侨、华侨子女的,须提供与归侨、华侨父母的关系凭证及父(母)《归侨证》或《华侨回国定居证》。
11、
少数民族人员投靠配偶需提供该证明材料:申请人居民户口簿(需民族登记为少数民族)
12、
投靠本市残疾配偶的材料:配偶《残疾证》、本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申报常住户口审核表》
13、
投靠本市伤残军人的材料:配偶的《残疾军人证》
14、
知青、支内人员及其子女投靠配偶的,
需提供证明材料: 一、 申请人(或父母)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
(1)档案馆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设分配去向名册或者曾在本市代训的职工登记表等;
(2)录取通知书;
(3)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招工表;
(4)本市区(县)档案馆、街道劳动保障档案部门存档的《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城镇下乡知(支)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审批表》和《户口摘录表》等审批材料。
二、支内、知青人员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公安部门存档的户籍档案,由民警调阅并复印
三、与具有支内、知青身份的父母关系的有效凭证:
(1)《出生医学证明》;
(2)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与支内、知青一方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15、投靠配偶本市方死亡的证明:由民警通过上海市常住人口信息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