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攻击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定义,理论上也好像找不到一个界限。
人身攻击,是指公然使用暴力侮辱他人人格或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或以其他方法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人身攻击主要是对他人良好名誉和人格尊严的侵害,使被攻击人遭受心理或精神上的压力和痛苦。
每个人都有人身权,包括身份权和人格权。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而身份权包括了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
所谓人身攻击就是侮辱他人、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隐私,而使得他人在精神上、生活中受到了侵害并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法律上称之为侵犯名誉权,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损害赔偿、赔礼道歉。
物理表现,它在汉语中“攻击”和英语里attack的本义都是明确无误,绝不等同于侮辱、诋毁、诽谤、中伤、abuse。大部分习惯把人格侮辱与人身攻击混为一谈,它显然反映了一个社会的理性程度、法理意识、口德水准,因为任何辩论、批评、争歧都不构成人身攻击的实质。
人身攻击的心理:
1、喜欢人生攻击别人的人,一般的都是比较自卑的人,自卑的人有两种比较极端的性格。一种是在公众场合藏匿,自己轻易不发表言论,以避免别人攻击自己和瞧不起自己。
2、在任何时候和任何人在一起,故意以高调的行动和语言,引起别人的注意。甚至对人是别人的人生采取攻击,对别人的建议见解和主张,无论对错一律反对,造成对自己虚假的强势。其实就是为了掩盖自己的自卑感和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