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10-24
(一)税收征管的立法存在严重缺陷1、没有统一的税收基本法来明确税收的来源、支配、征管以及税务机关的组织、权限、职责。(税务机关不同于其他行政机关,存在税收法定主义的观点,包括英美法系在内的发达国家都有统一税法典,明确上述内容。按照现在立法进程2007年起5年内完成增值税法,3年内完成征管法及发票办法修订,税收基本法可以说遥遥无期)
2、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绝大多数行政法一样充满浪漫主义色彩,在实践工作中无法落实。(大家请看这二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 ,这种规定落实的进路是什么?不执行怎么办?)
3、税收征管法缺位而税收实体法越位。税收征管的定义和特征说明,税收征管为各税种提供统一标准、统一程序,但是各税种又不断规定各自的标准与程序。(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专门规定了征收管理一章,造成理解和适用上的困难)
4.税收征管相关规定明显与现实不符,亟待修改。(譬如关于偷税刑法草案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按通行做法应征管法先修改,刑法后修改。税务稽查还沿用1995年制定的操作规程!)
(二)税收征管模式缺乏有效支撑1. “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 的税收征管模式是随着客观经济税收环境的变迁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形成的。这个模式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促进了征管手段和服务方式的改善,提高了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了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了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通过近年来的运行实践证明,这一模式总体上是成功的。然而,税收征管模式正处在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过程之中,科学发展观要求必须建立管理与服务并重的的征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