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年11月14日通过)第十二条规定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

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由中央委员会负责主持召开。

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举行过两次全国代表会议,分别是1955年3月21日至31日,和1985年9月18日至23日。全国代表会议召开的目的是解决重大问题。

扩展资料:

第一次全国代表会议:

会议背景

1936年西安事变的和平解决,促成了第二次国共合作的新局面。为了迎接全国抗战的新形势,确定党在新时期的方针和任务,中国共产党决定在延安召开苏区代表会议(即党的全国代表会议)。

会议时间

1937年5月2日至14日,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召开了苏区代表会议。这次会议不仅苏区代表参加了,白区和红军代表也参加了会议。参加会议的共有200多人,代表着全国4万多党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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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6
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由中央委员会负责主持召开。

我们党的历史上曾经召开过三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第一次于1937年5月2日至14日在延安召开(当时称苏区代表会议,这次会议后,又于5月 17日至6月 10日召开了白区代表会议)。第二次于1955年3月21日至31日在北京召开。第三次于1985年9月 18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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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4
1、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 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 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党的 全国代表会议由中央委员会负责主持召开。
2、我们党的历史上曾经召开过三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
第一次于1937年5月2日至14日在延安召开(当时称苏区代表会议,这次会议后,又于5月 17日至6月 10日召开了白区代表会议)。
第二次于1955年3月21日至31日在北京召开。
第三次于1985年9月 18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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