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扩展资料:

案例:

未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 行政强制被撤销

2016年10月10日 20:31  来源:广西新闻网

平果县水利局在对平果某供水公司采取行政强制停水措施时,未依法告知该公司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近日,平果县人民法院作出宣判,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

多年前,平果某供水有限公司与那马供水公司签订《平果县那马供水项目租赁经营合同书》,约定将那马供水公司的供水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该公司经营自来水供水业务。平果县水利局书面同意平果某供水公司按那马供水公司《取水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取水。

因平果县水利局颁发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0月31日止,平果某供水公司在期限届满后,未取得新的取水许可证和延续取水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继续取水,平果县水利局即作出《责令停止在那马水库取水通知书》,并于2016年1月17日采取强制停止取水措施。

此后,原告平果某供水公司将平果县水利局诉至法庭,请求法院撤销此行政行为。

本案中,被告平果县水利局作出《责令停止在那马水库取水通知书》以及在采取行政强制停水措施时,没有依法告知原告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剥夺了原告平果某供水有限公司应当享有的权利。

据此,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平果县水利局对原告平果某供水有限公司采取强制停水措施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作出的《责令停止在那马水库取水通知书》。

参考资料:广西新闻网-未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 行政强制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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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26

第2个回答  2017-08-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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