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如题所述

可以解释为:行政机关所做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影响的行为。并且把行政重复处理行为的情形限制为:当事人对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行政行为,对已过诉讼期间的行政行为或行政机关具有终级裁判权的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行政机关经过审查,维持原有的行为,驳回当事人的申诉。
举一个例子说明为什么不属于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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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3-19
当事人已经依法申诉,人民法院也依法进行处理的,对于人民法院的处理结果,当事人不能重复进行申诉处理。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10-20

第一,这里的"重复处理行为"是针对行政机关的第一次行政行为而言,而不是对当事人提出申诉的重复处理。

第 二,重复处理行为针对的大都是历史遗留问题,时间较长,行政机关的初次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超过行政诉讼时效,法院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行政行为无权审 查。而行政机关有权对已超过起诉时限的行政行为再次审查,可以撤销旧的行政行为,作出新的行为,也可作出决定维持原有行为。行政机关再次审查权不受时间限 制的特性给行政诉讼时效带来挑战。当事人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行政行为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再次审查时,如果撤销或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应视为作出新的行政 行为,诉讼期限重新计算,对这种"重新处理行为"不服,当事人起诉,法院应予受理。如果针对当事人的申诉,行政机关再次复查时,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驳 回了当事人的申诉请求,则属重复处理行为,诉讼期限不能重新计算,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申诉的途径规避行政诉讼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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