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用不附追索权方式将其持有的应收票据出售给银行,会计核算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一、企业采用不附追索权方式将其持有的应收票据出售给银行,会计核算是: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票据到期时,承兑人的无论是否支付,都与贴现企业无关,贴现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二、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财会[2004]3号)规定:如果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申请贴现的企业不负有任何偿还责任时,应视同应收债权的出售,按财会[2003]1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不附有追索权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应收票据比照《解答(四)》和《暂行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考虑到应收票据不存在提取的坏账准备、贴现金额是按照考虑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括现金折扣,下同)的金额后根据公式计算的等因素,不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一般不会涉及到“坏账准备”科目、“营业外支出——应收债权融资损失”、“营业外收入——应收债权融资收益”科目。企业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银行,冲减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应收票据贴现值(即贴现所得金额)与账面价值之差额计入“财务费用”(可能在借方,也可能在贷方)。对已贴现的无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因贴现企业不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不作任何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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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6-25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第2个回答  2015-06-25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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