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拆迁补偿款需哪些资料可计入开发成本?

我司在成立前,由社区一家三资公司委托一家拆迁公司进行拆迁,村民与三资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支付了村民的拆迁补助和拆迁过渡费,村民也出具收款收据。问题是现在我司把之前三资公司支付给村民的拆迁款汇给了拆迁公司,意思是拆迁的款全部由我司来承担(三资 公司是垫付),如果让转账的这些拆迁补偿款可以税前扣除,税务局规定:拆迁协议必需是我司和村民签订,村民应给我司开收款收据。但我公司是特殊情况,村民不可能还另签协议??有谁知道,到底应该怎么办?怎么做才可以让拆迁补偿款能税前扣除??急!急!急!

乱七八糟的,村民和三资公司(这是个什么企业?)“并支付”了拆迁费,后面怎么又说给了你?然后,你把钱又汇给了拆迁公司。首先你要说清楚你公司是干嘛的,在整个过程中处于社么样的角色。税前扣除和你问的“计入开发成本”有什么关系?不知道怎么回答你。追问

三资公司差不多是一社区,他委托拆迁公司拆迁把拆迁款付了,我司是房地产开发成立后就把拆迁补偿款汇给拆迁公司,就等于是我们付了拆迁款。可是拆迁协议不是我司跟村民签的,村民的收款收据付款人不是我司的,这不符合税前扣除规定,不能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现在有什么办法能让这笔钱能税前扣除?

追答

首先,拆迁房屋的费用和拆迁补偿 应该是俩个费用。 拆迁公司的有委托合同,没问题。 拆迁补偿没有跟你公司直接签,而是村民跟三资公司签的,那么也需要跟三资公司做下委托书,证明这个费用是你们出的,三资公司只是你们委托去签订协议的。弄好了再去税务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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