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真凶 ,在我看来,这是司法的进步。
赵志红自称为呼格案杀人真凶,导致呼格案走向公共视野,被舆论所关注,最终再审无罪,让亡者得以洗清冤屈。
呼格的无罪,是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结果,公诉人
的指控不成立所致。
同时,现有的证据之间存在多处矛盾,也无法确认是赵志红实施了这起犯罪事实。
哪怕他自己承认,也绝不单靠口供定罪,他的死刑,是法律对其他犯罪事实的确认、惩处所致。
相对偏信口供,违法下一个错误结论,勇敢地承认司法的局限性,更值得珍惜与鼓励,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
司法是一门科学,而不是宗教,碍于技术手段与证据取得的局限性,要实现“有案必破”的政治指标,基本不可能。
客观规律不会因领导指示而转移,我们能做的,就是尊重事实与法律,顶住压力,坚持疑罪从无,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