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增值税发票开票员,但不是财务,没有到税务局开证明就开了负数发票,我要负责任吗?

因为我不是财务,对相关知识也不是很明白,公司财务也没有明确告诉我必须由税务局开证明,结果销售拿了对方公司开的证明,我就开了,这样也应该由我负责任吗?
问题是我只是操作而已,财务上具体规定我并不清楚啊,555,我只负责开发票的,别的事情都是公司财务在做,那个红字发票的通知财务根本没告诉过我,现在领导要明确责任,我觉得有点冤枉啊

你们开红字发票是应该对方开证明单的。具体请看下文:

一、关于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重新开具发票。
(一)销售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当月收到退回的未抄税的发票联、抵扣联且购买方未认证的,按作废处理,可重新开具发票。
(二)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发票。
二、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一)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可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以及销售方因多次抄税,已抄税的发票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折扣折让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宜。
2、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
购买方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通知单》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单》(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对应蓝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涉及退货、索取折扣折让的,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公章);
(4)对应蓝字发票相关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承诺书(表明该笔业务确系真实退货,若实际未发生退货,承诺不抵扣。仅适用于“超期发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原件,复印件与《申请单》第二联留存。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报《申请单》时可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购买方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具体原因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时,对实际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抵扣联未经认证,且已超过认证期限的,应在《通知单》上注明“超期发票”字样。注明“超期发票”的《通知单》开具只能由购买方提出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一式三联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开具有“超期发票”字样《通知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审核相应业务发生情况,对实际未发生退货或销售折扣折让,属超期换票行为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3、购买方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
对“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发票,购买方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对尚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发票,认证后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核算当期进项税额转出。
4、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1)销售方必须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售方)》(以下简称《销售方申请单》,式样附后),并在《销售方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以下简称《销售方通知单》,式样附后)。销售方凭《销售方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因开票有误(指隔月发现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销售方申请单》,并在《销售方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销售方通知单》。销售方凭《销售方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5、在国家税务总局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系统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销售方对《通知单》及相应记账凭证一一对应,按月装订备查。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三)《通知单》、《申请单》开具、保管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认证、保管、丢失处理等有关问题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
(一)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
符合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条件的,可重新开具发票。
1、销售方当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未作账务处理,收到退回的未抄税的发票联,即发生销货退回或发现开票有误,且购买方退回货物的,销售方对收回的原发票按作废处理。在收回的原发票和本单位用于记账的相应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处理后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2、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
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发生销售货物退回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当月已抄税发票不能按作废处理的,可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1、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已作账务处理,发生销货退回或发现开票有误且购买方退回发票和货物的,销货方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红字发票的记账联上,以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2、销售方销货后发生销货退回或发现开票有误,购买方购货发票已入账,不能退回发票的,购买方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普通发票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式样附后),写明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理由,附发票联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证明单》及附件审核后,由纳税人按月装订,留存备查。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加盖税务机关印章的《证明单》,作为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有效证明。
若购买方为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可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证明单》,写明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理由,附发票联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证明单》及附件审核后,由纳税人按月装订,留存备查。销售方凭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证明单》,作为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有效证明。
(三)销售方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普通发票给购买方,以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抵减当期销售收入的凭证。
(四)发生销售折扣折让行为的,应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对因折扣折让内容开具有误的普通发票,应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发票,不可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五)《证明单》只限于本市销货方与购买方之间购销业务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使用。
四、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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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9-18
不管怎样,作为开票员对发票的开具知识是要掌握的,对此,你是要负责任的.如果你开票时间不长,没有经过培训的话,向领导说明情况,责任当然要小一些.
现在主要看一下是否有补救措施,如果是本月开具的负数发票的话,作废就可以了,如果是上月开具的,就没有别的办法了,购买发票时税务局会罚款的.
第2个回答  2008-09-18
你开发票,那当然就要负责任。
开发票,不管是正常发票还是红字发票,都要有依据。开红字发票的依据,那就是《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你在没有见到通知单的情况下就开了红字发票,那显然就是违规了。
你自己也说了,你是开票员,这点常识应该有吧。
第3个回答  2008-09-19
这理即成事实了,不要再讨论谁的责任了吧?
还是你们的公司就是有这样的问责制呢?
如果情况属实 ,跟税务局的专管员把该补的手续补上。。
我想问题不是很大的。。只要是实实在在的需要开负数发票。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08-09-19
我认为就单单开红票问题而言他没有责任!!

开红票是要对方税务局开证明的,收到对方公司开的证明之后,就可以开红票了,月末装订的时候把把证明和发票放在一起就可以了,完全没有本公司的责任!!

既然开红票,肯定是在次月了,因为当月如果有问题的话直接作废就可以了。

只是他不是财务却负责开票,这点不知道符不符合税务局的规定。或许会有点麻烦。 跟经理沟通好了应该没什么事。

纯粹个人看法,以上大虾的意见,我有点搞不清头脑,为什么你们那么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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