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找到难题的最佳解决办法?

如题所述

犹太商人素以守约守法著称,这很为人称道。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犹太商人同样也会遇到种种法律规则与经营目标发生冲突形成两难的情境,但同一些喜好偏执于一端的他族商人不同,犹太商人的基本策略是化两难为两全。

犹太人自己有这么一个笑话,也许可以作为犹太商人这一策略的幽默解说,虽然其中并没有出现商人。以色列的住房问题很严重,几个德裔犹太人只好将一个报废的火车车厢作临时住舍。有一个晚上,几个德裔犹太人穿着睡衣,在寒风中颤抖不已地来回推着车厢。一个本地犹太人不解地问:“你们到底在干什么?”

“因为有人要上厕所,”推车人耐心地说明,“车厢里写着:停车时禁止使用厕所。所以,我们才不停地推动车厢。”

凡乘过长途火车的读者,想必都有机会看到这一条规定。其意图何在,大家也都清楚。现在既然车厢已经成为固定居所,此规定作为列车运行中的规定理当自然失效,虽然在保障“住宅”周围的环境卫生中还有必要遵守,可是这几个德裔犹太人(犹太人中法律观念最强的,也许就是德裔犹太人)却不知变通,死守规定,弄得两头不讨好:人冻得要命,环境卫生仍没搞好。

这是对笑话的一般理解。

然而,要是换一个角度来看,事情就完全不是一个“迂腐”问题,反倒是“变通”的表现了。

这几个犹太人是寄居在火车车厢之中的,就像犹太商人长期寄居在其他民族的社会中一样。这条规定是铁路主管部门制定的,无论其是否有效,应由列车车厢的所有人或铁路主管部门宣布,这几个犹太人没有立法的权力,自然也没有废除某项法律的权力。说实在的,犹太商人在各自所在国中,经常也要面临这类原该自然废弃但偏偏还实际起着“作用”的法律或约定俗成的规矩,要是他们也经常越俎代庖地宣布予以废除或犯规不已,带来的恐怕远不止“环境卫生”的问题了。

规定既然不能废除,用厕所又在情理之中,聪明的德裔;犹太人就想出了让列车“动起来”的点子;只要车厢一动,规定便从其本意上不适用了,无须再由任何人来废除,既然铁路主管部门从未规定是否允许人力推车,他们当可自行决定。而就在他们几个人的瑟瑟发抖之中,规定没有违反,如厕的要求也满足了,不是两全其美吗?

所以,这则笑话只能表明:在通常情况下,犹太人有变通法律,从形式上遵守,同时又不真正改变自己原有活动方式的智慧和能力。

我们把这么个抽象概括同一则看似漫不经意的笑话扯在一起,并非牵强附会。“道在屎溺”,笑话本是最有“道”之处。只要我们把笑话中的两难移进生意场上去,就会发现其中的妙处。

行贿是生意场上几乎不可缺少的手段,但许多国家都有禁止行贿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在美国国内,对行贿的制裁很严。我们前面提到的那位联合商标公司的以利·布莱克,就是在洪都拉斯总统强行索贿的情况下,被迫交纳的,但即便如此,布莱克还是被政府主管部门公开点了名。

其实,也不能说美国政府规定得太死。国内有同一个法律制度不容易产生规范互相冲突的情形,而同外国无法无天的统治者打交道时,并不能将美国的法律搬过去。美国政府不是没有看到这个两难,所以规定了只需将付给类似人物的小费,在公布于众的公司损益计算书中交代清楚,在对外贸易中并不一般禁止行贿。布莱克就是因为付了小费之后却拒绝公开说明,且小费数额又开创了纪录,才被点名的。

不过,布莱克的拒绝公开说明,也有他的理由。行贿大多是暗中进行的,能拿到桌面上来的机会极少。联合商标公司之所以把贿赂款存入瑞士银行,因为洪都拉斯总统毕竟也有不方便之处。秘密谈判之后,再来个公开说明,不是多此一举了吗?在某种程度上,美国法律的这条规定自身仍有缺陷,虽然还没有到车厢中的那条规定的严重程度。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我们再来看另一个犹太商人利昂·赫斯的做法,就会觉得他手脚做得干净多了。

利昂·赫斯是美国犹太人中新出现的一个石油富豪,在美国的大富豪中位列第21名,控制着颇具规模的阿美拉达一赫斯石油公司将近22%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的财产据计算在2亿至3亿美元之间。

在1981年之前,阿美拉达一赫斯石油公司一直使用国外进口的高价石油,同时享受着政府每年2亿美元的补贴。但从1981年起,美国政府取消了国内石油价格管制,国内石油与进口石油的巨大差价不复存在,价格补贴也就同时取消了。这么一来,赫斯也开始为自己进口的石油价格犯愁了。解决问题最简便的办法,就是向有关国家的官员行贿,争取优惠价。

这种做法是石油行业中司空见惯的,一些大石油公司也都走这条捷径,只是大都采用各种财会手法来掩盖诸如此类的付款,不让主管机构查实。

赫斯比他们都聪明,他选择了一种较为直接的方法:他在给股东们的信中告诉他们,“这一笔笔数额可观的款项只从我个人的基金中支付”。而且这笔基金本身也不作为业务开支在他个人应纳税款中扣除。

这就是说,赫斯是以个人的钱在为公司业务铺路。不单如此,他还得为这笔铺路费交纳个人所得税。美国政府对行贿的有关规定,是在企业法人行为层面上的规定,对于个人之间的馈赠是完全不适用的,更何况馈赠金本身的税额已经完全付清。这样一来,赫斯就干干净净地避免了涉嫌有争议的法人行为,更准确地说,行为本身仍然存在,但已不是法人行为,赫斯也没必要再把付款的去向向股东们说清楚了。不过,只要贿赂还在送出去,优惠价的原油就会流进来,公司就能挣大钱,赫斯个人的腰包就会随之鼓起来,他的个人基金也不会枯竭。最后,美国政府也可以一方面禁止行贿、一方面又分享行贿带来的利益,而股东也乐得让赫斯用他自己的钱为他们谋利益。

赫斯没有宣布政府有关规定无效,但却以自己的方式使它完全不适用了。

他的这笔个人基金与德裔犹太人在寒夜中颤抖不已地推动车厢,不是有异曲同工之妙吗?相比之下,倒是布莱克显得太迂腐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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