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忠实履行职务,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是指对可能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等职务犯罪进行防范的活动。第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实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等多种方法。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专门机关指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七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和生产经营秩序。第八条 本市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二章 预防职责第九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权力制衡和人员轮岗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等非税资金财务监管和审计制度、重大投资和资产处理及资金调配监督制度,对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和制约;

  (三)对所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和纪律教育;

  (四)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查处或协助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或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六)加强商业道德和社会信用系统的建设,建立预防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预防商业活动中的回扣、提成等贿赂犯罪行为;

  (七)接受检察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八)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确定相应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十条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完善行政管理制度,规范办事程序,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资源开发、教育收费、公务接待等活动的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预防企业生产经营中职务犯罪的发生。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二)指导、督促、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调查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见和建议;

  (四)与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重点行业和单位联系协调,指导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活动;

  (五)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线索进行预防调查;

  (六)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咨询和教育活动,建立警示教育基地,分类、分层次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七)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网络,掌握职务犯罪动态,适时向社会发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关信息;

  (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通报、协调等工作制度,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九)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研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发生的原因,对可能诱发职务犯罪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

  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收支、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加强对国有企业破产、转制过程中的审计监督;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对其他应当纳入审计监督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对可能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问题,及时提出审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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